殷运健律师亲办案例
陷桃色陷阱,被骗百万愁白头律师帮维权
来源:殷运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246

台胞爱上了重庆夜店女,为结婚被骗得倾家荡产,委托本律师终讨说法

2007年台湾人陈某到大陆重庆旅游时结识曹某,不久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为持双方关系,陈某多次往返陆、台之间,并前往曹某老家拜访家长,双方数次谈及结婚,期间持续近十年。曹某亦多次利用此关系以各种理由向男方要求大额转账及生活费,甚至不惜以自己身患绝症为借口讨要医药费,男方皆一一满足。但最终双方并未能成婚,且曹某欲以病逝为由切断双方联系,男方再赴大陆来寻找曹某,问及共同朋友方知曹某即将成婚,陈某至此方知被骗……

2016年本律师初见陈某时即被其身份证上所载的年龄和其本人的对比所震惊,虽然面容看起来还不甚苍老,但陈某40出头的年龄,却有着一头花白的头发,只看头发已经和60岁老人无异。陈某陈述这十年来为与曹某之间的关系,给其花费再加上自己的花销,已经有数百万人民币,一边在台湾辛勤工作,一边又要时常来往大陆和曹某相聚。陈某耗费了巨资,再加上虚耗的光阴,自己已至不惑之年却仍旧是未婚,这一切的一切让陈某绝对无法原谅曹某,誓要出一口恶气。

为此本律师根据现有的证据为陈某制定诉讼策略,若直接进行刑事控告或陈某直接去报案,公安机关通常不可能立案,本律师遂建议陈某先行对曹某民事起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通过法庭审理以及律师或法院的调查取证搜集更多的证据,届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继续通过民事审判挽回经济损失,亦或通过刑事立案后的一系列程序来达到陈某追究其责任的目的。陈某当即决定委托本律师来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完善以及涉外证据的公证,以民间借贷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帮助陈某成功起诉曹某,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后陈某与曹某在强制执行阶段达成了和解。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当中法官释法: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借款给被告曹某,双方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曹某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陈某借款给被告曹某时没有约定利息,视为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曹某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和举证,是放弃自己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XXXXXX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619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婚约财产纠纷判决当中法官释法:

本院认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系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交往过程中所借给被告曹某的大部分财物,已经通过另案作出处理,有关本案争议金额,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陈某给予了曹某X万元现金,应认定XXXXX美元,折合人民币XXXXXX元。按原、被告约定,被告曹某本当返还原告陈某此笔聘金,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朝建立,此前的主要金钱款物业已通过另案予以了救济,宜酌情予以返还原告陈某所主张的聘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聘金人民币X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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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殷运健
  • 执业律所:
    重庆仁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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